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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一键“偷”声?人格权保护不能缺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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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8-22 14:47:0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随着AI技术的普及,“克隆”特定人物声音已可实现“一键式”操作,这引发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关注。AI“偷”声是指一些企业或个人滥用人工智能技术,未经授权随意合成足以以假乱真的声音用于经营性活动或其他目的。例如,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未经配音演员殷某桢许可,利用其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人工智能处理,生成了与殷某桢声音高度相似的声音,并将其制作成文本转语音产品销售,构成了对殷某桢声音权益的侵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,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,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。这明确将自然人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予以保护。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也明确了,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,若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,则该声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,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。然而,AI语音克隆技术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。例如,克隆所生成声音的法律性质不明,导致其权利归属模糊,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“声音权”,只是明确保护“自然人声音”。此外,AI语音克隆训练过程中存在数据保护问题,对于承载个人信息或自然人声音等与人格权紧密相关的“个人数据”的保护尚无明确立法。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,防止AI“偷”声等侵权行为的发生,需要多方面的努力。从立法层面看,要在民法典规范的基础上,进一步完善辅助性法规,如国家网信办等联合发布的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,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,从源头把住关口。从执法层面看,要加大综合打击力度,压实网络平台等主体的监管责任。此外,还应加强普法宣传,增强社会法律素养,让人们认识到声音权也是不容侵犯的合法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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