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原则
在雇员在施工中受伤的情况下,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承担。如果接受劳务方(雇主)在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与防护均不足,那么接受劳务方往往需要承担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陕西案例中接受劳务方担主责的依据
安全监管不足方面
接受劳务方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。如果其未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,如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、没有定期检查施工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等,这就属于在安全监管上存在过错。
防护不足方面
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,如设置防护栏、提供安全帽、安全绳等防护用具。当接受劳务方未能提供这些必要的防护措施时,增加了雇员在施工中遭受伤害的风险,对雇员受伤存在明显的过错。
而雇员如果自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(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且该行为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等情况),在接受劳务方存在安全监管与防护均不足的情况下,接受劳务方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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